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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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乐东兆泰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南乐东兆泰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540万元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明细为:1.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2.自2017年10月28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以7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3.自2017年11月4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以2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4.自2017年11月25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5.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6.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以2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7.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以8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扣减已支付的200万元); 二、被告***、***、***就被告海南乐东兆泰旅游文化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279324元,由原告***负担354元,被告海南乐东兆泰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负担278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