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公司 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县支公司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9516.71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7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35.5元,由原告***负担224.5元,被告***、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311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当接到本判决之次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