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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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 安徽浩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安徽鹰飞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7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安徽浩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0157元”; 二、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7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安徽鹰飞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连带赔偿***69485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90元,减半收取为2345元,由***负担938元,安徽浩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469元,安徽鹰飞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94元,由安徽鹰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167元,***负担5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