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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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广西南宁康华医药有限公司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17085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广西南宁康华医药有限公司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307100元;

三、被告***、***应赔偿原告广西南宁康华医药有限公司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75583元;

四、驳回原告广西南宁康华医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77元(原告广西南宁康华医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南宁康华医药有限公司负担1380元,被告***、***负担41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11154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4-10
发布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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