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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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恒信九鼎贸易有限公司 桂林同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桂林同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宁恒信九鼎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即2016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5.58%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桂林同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向原告南宁恒信九鼎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南宁恒信九鼎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4/5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999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被告桂林同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620元,原告南宁恒信九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15998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