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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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张家港市恒叶纺织品有限公司 蠡县双鹰纺织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港市恒叶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货款226000元。 二、被告张家港市恒叶纺织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为:1、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2、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开始;3、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开始;4、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开始;5、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开始;6、以3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开始;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 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45元,由被告张家港市恒叶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