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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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票权利确认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永康市中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原登记于其名下的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及该股票证券账户内的资金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案件受理费25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