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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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骆峰飞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联营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云南骆峰飞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签订的《联合出资购置LNG重卡、加盟运营协议》及《云南骆峰飞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管理、营运、发包、承包合同》(合同编号:63号); 二、被告云南骆峰飞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400000元,及该款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南骆峰飞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