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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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恩平市锦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恩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恩平市锦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回房款4702.57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4702.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恩平市锦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恩平市锦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恩平市锦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