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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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创集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 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恒华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开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开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1执保590号 贵州创集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恒华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 申请保全人贵州创集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恒华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恒煜经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阳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依法冻结被保全人贵州恒华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52050155360000000298_1账户银行存款,已依法冻结被保全人贵州恒华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23×××83账户银行存款,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已查封贵州恒华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贵A×××**号哈弗牌汽车一辆,已查封贵州恒华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贵A×××**哈弗牌汽车一辆;已查封贵州恒华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贵A×××**哈弗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人逾期提出或不提出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至此,该案已经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陈俊 法官助理李厚成 书记员张安歌 二O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