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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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钢(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神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遵化市连运汽车运输队 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 天津中唐盛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唐山北方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市华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遵化市连运汽车运输队、***、天津市华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中钢(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损失2187708.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中钢(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02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