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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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阜宁县聚龙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行政复议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苏0925行审43号 申请人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923338922539B,住***。 法定代表人杨素俊,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协雨,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祁圣民,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阜宁县聚龙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MA1NGHAN5G,住***。 法定代表人王乃勇。 2019年8月21日,申请人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阜宁县聚龙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作出阜市监案字[2019]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30000元。该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阜宁县聚龙建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申请人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对被申请人阜宁县聚龙建材有限公司执行阜市监案字[2019]2-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罚款30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申请人阜宁县聚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多 审判员夏勇 审判员蒋松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夏娟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