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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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林泊食用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榆树市树林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市支行 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榆树市林泊食用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张树林欠付原告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代偿款765691.29元及代偿款产生的利息(以765691.2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0.5‰计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被告榆树市林泊食用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树林追偿; 三、驳回原告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5元,减半收取5877.5元,由被告榆树市林泊食用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