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简阳市红塔房地产开发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180民初391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简阳市红塔房地产开发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明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学东,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简阳市红塔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红塔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被告红塔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学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含违约损失)共计35,553元(从2017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5日,按1,080天计算)。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XX小区一期XX号房屋出售给原告,总房款329,195元。按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按合同第二十条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为原告办理完所购房屋的产权证,但被告至今未为原告办理产权证书。现原告主张从2017年8月6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5日的初始登记违约金和转移登记违约金,之前的违约金原告自愿放弃,初始登记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应为原告所交购房款的活期存款利息;转移登记的违约金为每月50元。但原告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现要求将初始登记的违约金和转移登记的违约金分别提高至原告所交购房款的万分之0.5每日,初始登记的违约金和转移登记的违约金合计万分之一每日,三年共计算1,080天,总计35,553元。

红塔房地产公司辩称,对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异议,但案涉房屋未办理产权证的原因是当地政府的拆迁问题导致案涉小区至今未通过消防验收,被告也一直在努力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积极办理初始登记,被告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标准合同有明确约定,原告主张违约损失和调高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违约金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

一、被告四川省简阳市红塔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17,776.5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计344元,由***、***负担172元,四川省简阳市红塔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1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傅德梅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肖丽

裁判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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