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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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蜀阳房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怡合置业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 四川怡合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怡合置业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11,311元;被告四川怡合置业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前述责任的,由被告四川怡合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元,由原告***、***负担60元、由被告四川怡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