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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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简阳市红塔房地产开发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180民初3473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简阳市红塔房地产开发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明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学东,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简阳市红塔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红塔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被告红塔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学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简阳市房屋的产权证。事实与理由:2012年4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XX房屋出售给原告,总房款289735元。按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按合同第二十条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为原告办理完所购房屋的产权证,但被告至今未为原告办理产权证书。在此期间,原告等业主多次要求被告办理产权证,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同时原告等人也多次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均无结果。原告认为,被告已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上述诉讼请求。 红塔房地产公司辩称,对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异议,但被告未为原告办理产权证是由于当地政府与拆迁户的原因导致案涉小区至今未通过消防验收,被告至今未取得案涉房屋楼栋的初始登记,更无法为原告办理转移登记。被告也一直在积极努力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积极办理初始登记,现暂不具备办证条件,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四川省简阳市红塔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傅德梅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肖丽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