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1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衡阳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0407执940号

申请执行人衡阳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7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谢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谢辉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衡阳峰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349.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元、执行费50元,合计1414.6元的义务。现该案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到位,该案应当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7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秦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倪奇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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