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遵义市亮杰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11月8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

二、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遵义市亮杰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租赁费,该租赁费金额为从2019年11月8日起按每日300元计算到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

三、被告***支付的保证金500元在上述租赁费中扣除。

四、驳回原告遵义市亮杰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由原告遵义市亮杰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246元,被告***承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0-20
发布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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