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海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云南海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对胡明银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支行截至2019年11月4日借款本金505473.84元、利息2475.56元、罚息1.89元、复利3.41元及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南海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