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盐边富鑫工贸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钛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盐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盐边富鑫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钛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钛中矿买卖合同; 二、由被告攀枝花市钛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盐边富鑫工贸有限公司退还购买钛中矿货款余款38886.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元,由被告攀枝花市钛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