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百步农资有限公司 永州市臻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永州市臻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广西百步农资有限公司货款807610.5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807610.5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6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被告永州市臻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付清之日止); 2、被告永州市臻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广西百步农资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5889元; 3、驳回原告广西百步农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5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4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76元(原告广西百步农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永州市臻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另6476元本院退还原告广西百步农资有限公司。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利息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2952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