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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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六盘水龙泉种植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六盘水龙泉种植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种苗订购及种植款人民币917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4元,由被告六盘水龙泉种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的,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