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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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源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泾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在其为×××号轻型厢式货车承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万元、财产损失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其他经济损失11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责任赔偿97690.155元(447633.85元-122000元×30%),共计219690.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 由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200元的30%,即6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付清; 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源支公司在车上人员座位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1元,减半收取1275.5元,被告***负担30%即382.65元,原告负担70%即89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19-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