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7)赣0423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

二、原审被告周亚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2000元、前期利息50230.93元(算至2017年8月31日止)及后期利息(从2017年8月31日起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213‰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审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鉴定费8000元(原告被告黄修爱已垫付)由原审原告承担,原审原告江西武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审被告黄修爱。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7元,由原审被告周亚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1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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