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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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6100000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投资款6100000元的资金占用损失(其中以投资款3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及以投资款32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投资款返还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投资款2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及以投资款2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投资款返还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投资款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及以投资款5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投资款返还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投资款4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及以投资款4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投资款返还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