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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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威远银星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威远银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万元及截止2019年10月25日止的利息213600.92元。2019年10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省威远银星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49件存货(产成品,动产抵押物清单)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四、驳回原告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654元,由被告四川省威远县银星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