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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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孜州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成都兴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易盛通汽车装饰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王条亮、成都兴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赔偿金4743.94元;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赔偿金120000元; 三、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赔偿金12000元; 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孜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赔偿金111924.57元;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4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22元,由***负担561元,王条亮、成都兴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