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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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402民初4459号 原告: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世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礼秀,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851。 被告:攀枝花市花雨金沙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四川省众合太平洋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 负责人:洪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婕,四川明炬(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1965912。 被告:四川省众合太平洋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婕,四川明炬(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1965912。 被告:攀枝花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攀枝花恒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文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8。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花雨金沙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四川省众合太平洋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众合太平洋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攀枝花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恒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吕艳荣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游明花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