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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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402民初4477号

原告: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世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礼秀,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851。

被告: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电影城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刚,经理。

被告: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天福,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众合太平洋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

负责人:洪亮。

被告:四川省众合太平洋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

被告:攀枝花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总经理。

被告:攀枝花恒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文静,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电影城分公司、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众合太平洋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众合太平洋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攀枝花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恒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吕艳荣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游明花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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