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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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市勇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9)川1502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323200元; 三、四川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以未支付的323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计算标准,从2018年7月24日起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61元,由四川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148元,由四川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