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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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402民初4633号 原告: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世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礼秀,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851。 被告***,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欧阳梅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窦薇薇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