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山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3民初6099号 原告:昆山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18678443P,住***。 法定代表人:唐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国潼,江苏四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琦,江苏四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昆山市玉山镇脉润养生健康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3MA1XH9KX3R,住***。 经营者:魏向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市玉山镇脉润养生健康管理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昆山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郑羚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尹瑾 书记员王晶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