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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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 泉州卓勇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借款本金4999207.73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20年4月26日已欠的利息、罚息、复利为385024.22元,另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应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付);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支付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3922.34元; 三、如被告***未履行前述债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有权就其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晋江市陈埭镇大乡村中国(晋江)鞋业城行政中心G#(G5-1、G4-1)【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陈埭字第××号、晋房权证陈埭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晋房他证2013字第××号】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泉州卓勇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就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晋江市陈埭镇大乡村中国(晋江)鞋业城行政中心G#(G5-1、G4-1)【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陈埭字第××号、晋房权证陈埭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晋房他证2013字第××号】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后,如无法获得全部清偿,被告***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权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1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4758.5元,由被告***、泉州卓勇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