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借款本金169092.47元,并支付利息3503.38元(利、罚息暂算至2018年12月6日,之后按双方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有权以位于安徽省肥东经济开发区(房地产权证号:肥东100416**)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黄邦、***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0
发布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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