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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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庆市卡斯特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安庆市日用杂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庆市卡斯特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22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如被告安庆市卡斯特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的确定给付义务,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安庆市日用杂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迎江综合楼3号营业房【权证字号:安庆市房权证字第××号】、安徽省安庆市四牌楼商场临街一楼13号区C-E轴线的房产【安庆市房权证字第××号】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2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70元,由被告安庆市卡斯特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安庆市日用杂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