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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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2816508.78元,并支付利息(以下欠工程款2816508.7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4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下欠工程款2816508.7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时止); 二、反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因云阳县盘龙街道***联建房楼面混凝土超设计厚度所形成的损失59565.25元; 三、反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因拖延工期造成的损失8万元; 四、重庆宏发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费6万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万元,被告***、***负担3万元;两次检测费13万元和中兴铂码工程咨询(重庆)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费2万元,由反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五、驳回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24元(原告缓交),由被告***、***负担31624元,原告重庆市万州区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41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4826元,由反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祯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091元,反诉原告***、***负担917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