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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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1114.1元、利息及违约金计28575.67元(利息、违约金截至2018年12月8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以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领用合约的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付至款清之日); 二、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5元、公告费8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