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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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20743.71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7134.55万元。 三、被告杭州淳安嘉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6421.1万元。 四、被告天津天和福远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和第三项确定的被告***、杭州淳安嘉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天津天和福远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杭州淳安嘉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4411元,由原告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54042元,由被告***负担1078986元,由被告***负担398528元,由被告杭州淳安嘉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628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杭州淳安嘉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