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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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交通运输集团荔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黔南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6)黔27民终1216号民事判决及荔波县人民法院(2015)荔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 二、再审申请人黔南交通运输集团荔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申请人***车辆回购款15万元。黔南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被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共计12200元,由再审申请人黔南交通运输集团荔波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黔南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719元,由被申请人***负担648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