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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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江航天江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遵义新红光车桥有限公司 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遵义新红光车桥有限公司向原告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设备租金55326.92元和违约金(以租金55326.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12月1日起算至租金付清时止),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0元,由被告遵义新红光车桥有限公司承担660元,原告贵州航天红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