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吉林省川渝泓龙劳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川渝泓龙劳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连带给付***工程款人民币17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吉林省川渝泓龙劳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