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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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吉林省长春市国立公证处(2020)吉长国立证内经字第4140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刘旭涛欠付吉林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债务(1.代偿款365089.08元;2.代偿款产生的利息,以代偿款365089.08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0.5‰计算;3.逾期担保费176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旭涛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7元,减半收取353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