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三清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100,000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具体查封/冻结财产以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为准); 二、查封担保人上饶三清大酒店所有的位于上饶市信州区解放路59号1幢2-1(上房房权证上饶市字第**)产。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三清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需要继续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