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长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华升建设集团包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长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以3.6亿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1起,按照年利率4.75%计算,其中2016年8月21日至2018年2月8日期间的违约金为25470720元(3.6亿元×日利率0.0132%×536天);自2018年2月9日起,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555.56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67849.34元,由被告四川长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1706.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