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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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402民初4341号 原告: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世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礼秀,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851。 被告:陈立新(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丁崇煜(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攀枝花市东区陈高欣玖道餐厅,住***。 经营者:陈高欣(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陈高欣(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立新、丁崇煜、攀枝花市东区陈高欣玖道餐厅、陈高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依法通知原告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表示不愿意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省洁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春丽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然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