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特别支付令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越隆达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支付令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新疆越隆达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石河子市天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36112元。 申请费1007元,由被申请人新疆越隆达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