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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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华市物资再生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建德报废汽车回收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57959.42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183500.2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68元,减半收取计5934元,由原告***、***负担3683元,由被告金华市物资再生综合利用公司建德报废汽车回收分公司负担22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负担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