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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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四川省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垫付款437285.3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垫付款437285.37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3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垫付款付清为止;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省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5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92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