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梓潼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25民初1836号 原告: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晓宴,董事长。 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女,生于1968年10月1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 原告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诉讼费的缓缴或免缴。 本案按原告四川长城恒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史晋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倩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