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京西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12执4157-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京西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京西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9300383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京西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陕APT8**号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该车目前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房产、支付宝、证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京西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亦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康晓纲

审判员  杜 娟

审判员  王 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倩文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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